CCC產品安全認證
一、什么是CCC認證
CCC為英文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縮寫,意為 “中國強制認證”,也可簡稱為“3C”,認證標志是《CCC認證產品目錄》(以后簡稱《目錄》)中產品準許其出廠銷售、進口和使用的證明標記。 國家對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四個統一"(即統一目錄,統一標準、技術法規和合格評定程序,統一標志,統一收費標準)的背景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是各國主管部門,3C認證就是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強制性產品認證主要是針對進口貨物,如果目錄中貨物是在國內生產的并直接出口到國外,則不需要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但需要辦理國外的相應的質量認證),如果一部分在國內銷售、另一部分在國外市場銷售則該貨物就需要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
二、CCC認證產品目錄
第一批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選自國家質檢總局網)
(一)、電線電纜(共5種)
(二)、電路開關及保護或連接用電器裝置(共6種)
(三)、低壓電器(共9種)
(四)、小功率電動機(共1種)
(五)、電動工具(共16種)
(六)、電焊機(共15種)
(七)、家用和類似用途設備(共18種)
(八)、音視頻設備類(不包括廣播級音響設備和汽車音響設備)(共16種)
(九)、信息技術設備(共12種)
(十)、照明設備(共2種)(不包括電壓低于36V的照明設備)
(十一)、電信終端設備(共9種)
(十二)、機動車輛及安全附件(共4種)
(十三)、機動車輛輪胎(共3種)
(十四)、安全玻璃(共3種)
(十五)、農機產品(共1種)
(十六)、乳膠制品(共1種)
(十七)、醫療器械產品(共7種)
(十八)、消防產品(共3種)
(十九)、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共1種)等等
日前,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發布公告,規定自2006年 12月 1日起凡列入目錄內的機動車零部件產品,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和未加施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的不得出廠、銷售、進口或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
三、《目錄》中產品認證的程序包括以下全部或者部分環節:
(一)認證申請和受理;
(二)型式試驗;
(三)工廠審查;
(四)抽樣檢測;
(五)認證結果評價和批準;
(六)獲得認證后的監督。
四、《目錄》中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和進口商可以作為申請人,向指定認證機構提出《目錄》中產品認證申請
(一)申請人申請《目錄》中產品認證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按照《目錄》中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的規定,向指定認證機構提交認證申請書、必要的技術文件和樣品。
2.申請人為銷售者、進口商時,應當向指定認證機構同時提交銷售者和生產者或者進口商和生產者訂立的相關合同副本。
3.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目錄》中產品認證的,應當與受委托人訂立認證、檢測、檢查和跟蹤檢查等事項的合同,受委托人應當同時向指定認證機構提交委托書、委托合同的副本和其他相關合同的副本。
4.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認證費用。
認證機構負責受理申請人的認證申請,根據認證實施規則的規定,安排型式試驗、工廠審查、抽樣檢測等活動,做出認證決定,向獲得認證的產品頒發認證證書。
指定認證機構在一般情況下,應當自受理申請人認證申請的90日內,做出認證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二)認證證書是證明《目錄》中產品符合認證要求并準許其使用認證標志的證明文件。
認證證書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申請人;
(2)產品名稱、型號或者系列名稱;
(3)產品的生產者、生產或者加工廠(場)所;
(4)認證模式;
(5)認證依據的標準和技術規則;
(6)發證日期和有效期;
(7)發證機構。
CCC認證工廠檢查基本要求
第一條 工廠是保證獲證產品符合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的第一責任者。
第二條 工廠應按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和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生產與經認證機構確認合格的樣品一致的認證產品。
第三條 工廠應及時了解認證機構在網上公開文件中的信息及要求。
第四條 工廠應建立并保持至少包括以下文件化的程序或規定,內容應與工廠質量管理和產品質量控制相適應:
(一) 認證標志的保管使用控制程序;
(二) 產品變更控制程序;
(三)文件和資料控制程序;
(四)質量記錄控制程序;
(五)供應商選擇評定和日常管理程序;
(六)關鍵元器件和材料的檢驗或驗證程序;
(七)關鍵元器件和材料的定期確認檢驗程序;
(八)生產設備維護保養制度;
(九)例行檢驗和確認檢驗程序;
(十)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十一)內部質量審核程序;
(十二)與質量活動有關的各類人員的職責和相互關系;
此外,還應有必要的工藝作業指導書、檢驗標準、儀器設備操作規程、管理制度等。
第五條 工廠應保存至少包括以下的質量記錄,以證實工廠確實進行了全部的生產檢查和生產試驗,質量記錄應真實、有效:
(一)對供應商進行選擇、評定和日常管理的記錄;
(二)關鍵元器件和材料的進貨檢驗/驗證記錄及供貨商提供的合格證明;
(三)產品例行檢驗和確認檢驗記錄;
(四)檢驗和試驗設備定期進行校準或檢定的記錄;
(五)例行檢驗和確認檢驗設備運行檢查的記錄;
(六)不合格品的處置記錄;
(七)內部審核的記錄;
(八)顧客投訴及采取糾正措施的記錄;
(九)零部件定期確認檢驗記錄;
(十)標志使用執行情況記錄;
(十一)運行檢驗的不合格糾正記錄;
記錄的保存期限應不小于兩次檢查之間的時間間隔,即至少24個月,以確保本次檢查完之后產生的所有記錄,在下次檢查時都能查到。
第六條 工廠應配合完成認證機構作出的工廠檢查活動安排。對于初始工廠檢查,工廠應該按與認證機構約定的計劃時間進行工廠檢查;對于監督檢查,工廠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接受認證機構的監督檢查,同時,認證機構可以按國際慣例在事先不通知的情況下進行工廠監督檢查(如飛行檢查,特別監督檢查),工廠應給予配合。否則,認證機構有權暫停認證證書。
第七條 工廠應允許檢查員進入產品認證所涉及的所有區域進行抽樣或檢查,調閱有關記錄和訪問相關人員(如有特別需保密的區域,應向認證機構申報)。
第八條 工廠應該配合檢查組根據產品特點和工廠的具體條件要求的項目進行現場指定試驗,現場指定試驗是在檢查組目擊情況下,由工廠安排相關人員進行。
第九條 工廠應該配合檢查組進行產品的一致性檢查,檢查過程中若涉及到對整機的拆解工廠應安排人員執行。
第十條 在工廠檢查時,若獲證產品發生變更或有不一致情況時,工廠應主動向檢查組說明。
第十一條 當產品需要抽樣時,工廠應該配合檢查組在現場進行封樣,并按規定的時間將樣品送到指定的檢測機構。
第十二條 工廠應為檢查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方便。
第十三條 工廠應與持證人溝通及時交付監督檢查費(包括監督審查人日費和路途人日費)、年金和產品監督抽樣檢測費(如有)。
第十四條 工廠不得放行如下產品:
(一) 不合格品;
(二) 獲證后發生變更,但未經認證機構確認的產品;
(三) 超過認證有效期的產品;
(四) 已暫停、注銷、撤銷的證書所列的產品;
(五) 工廠檢查結論判為現場驗證或不通過時,檢查員在現場要求工廠封存的認證產品。
第十五條 工廠應及時將聯系方式的變更通報認證機構。